1912年5月和1915年8月颁布了两个司法部令,确认了清末刑事、民事诉讼法律的有效性。
1928年和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实施了两个《刑事诉讼法》,1930年和1935年颁布实施了两个《民事诉讼法》;1935年又颁布实施了新的《法院编制法》。以前关于亲权的行使,都强调父亲为先,而民法第1089条规定,亲权的行使,必须由父母双方共同进行。
[18]《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8-179页。关于宣告戒严之权,两个大法都分别做出了规定,但明治宪法明确戒严之要件及效力,以法律规定,强调的是法律的权威。[9]中国近代以后移植德国法律的详细情况,可以参见邵建东:《<德国民法典>与旧中国民事立法》,载《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1996/97)。[28]参见徐百齐编:《中华民国法规大全》,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83页。第二,我们的先人非常聪明,他们在大量移植近代西方法律、追随法的国际化浪潮的同时,不仅保留下了上述一些中国传统的法律,而且将其中的许多内容予以改造,和西方的法律理念、制度和原则进行了融合,使其在新的法律中以新的面貌出现。
第一,在近代大量移植西方法律的同时,中国的封建传统法律中,有许多部分被保留了下来。[44]历史有时是非常捉弄人的。在美国,法律方法课程设置的主要目的是,给初学法律的学生理解法律家在其各种各样的职业工作中确定或决定法律的各种方法。
德国法学家往往将法律方法论奠定在对整个法学与法哲学的认识的基础之上,得以使我们思考法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论的基本问题。就教学所使用的材料而言,教科书通常与法典的评注非常相似(或事实上就是法典评注)。自此之后,法学思维一词便带有法学方法论的意涵。{52}大陆法系的教材往往是以专著的形式,或者说,专著与教材的界限有时候不那么明显。
其实,近年来我国有学者对法律方法论学科体系做过一些初步研究。齐佩利乌斯教授则是公法学家。
{40}参见卜元石:法教义学:建立司法、学术与法学教育良性互动的途径,载田士永等主编:《中德私法研究》(总第6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页。前述德国法学方法论教材的作者,如拉伦茨教授是民法学家,教材中有大量民法实例。一个从法学训练和教育中产生的切实发展是所谓的混合案例法教材,该教材将文献与案例摘要融合在一起。{35}参见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
{56}其实,案例教学法在大陆法系也有其传统。本书的写作目的是提供一本有用的手册:勾勒一幅地图,让学生能达于理解之境地,使他们能够忆起心里牢记的相关知识,然后运用规则、论证和语言之间相互关系的清晰理解,满怀信心地应用或者解释这些知识,为那些真实或假象的问题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在原著前言中,作者提到:法学方法论的教科书是在一个较高的瞭望台上观察法律适用的种种问题,并且非常抽象地进行讨论。2.王利明教授认为,法学方法论由司法三段论、法律解释学、价值判断、法律论证构成。
{63}英国的教材也有类似的实证主义倾向。这是一部篇幅短小而精准的教科书,第一版刊行于1971年,第九版刊行于2005年。
近年来,如本文一开始提到国内初步推出的教材,有使用法律方法,也有使用法律解释学。欧洲法学教育中,这种教义式的讲授方式占据着压倒性的统治地位。
{54}因此,欧陆各国的法学教材在风格上跟英美各国区别很大。Noel T. Dowling教授等编写的Materials for legal method和Hairy W. Jones等编写的Legal Method中,在多处使用了社会法学家庞德、哲学家杜威等人的作品。{37}Michael A. Berch, Rebecca White Berch, Ralph S. Spritzer, Introduction to Legal Method and Process: Cases and Materials,4th ed.,West Group 2006, preface. {38}参见王安异:法学教育模式及其选择,载王瀚主编:《法学教育研究》(第3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75页。德国教材中还涉及法概念、法律规范及正义问题等法哲学层面的抽象理论问题。{46} 3.陈金钊教授主编的北京大学出版社即出的《法律方法论》教材秉承了对法律方法论如下分支学科的理解:一是法律方法总论。例如,在Ian McLeod的Legal Method中,援用了斯威夫特、艾略特等文学家、诗人的作品。
{9}近年来,国内翻译、出版了具有法律方法论教材意义的美国教材。当然,英国法律方法教材为增强可读性,也有采取相对灵活的写法。
现代的充满了注解的案例书籍就是这样的一种混合体。造成国内当下名称上的混乱与困惑,究其根源在于,目前我们所研究的法律方法论源于西方复杂不一的文化传统。
跟英美各国相比,德国的法学方法论教材虽然不乏各种部门法实例的讲解,但占据主流的是抽象的理论陈述。(一)关于教材名称 前文即已提出,国内近年来一般所称之法律方法论,{17}英美教材一般用法律方法,而德国则多使用法学方法论之称谓。
{23}参见王利明:《法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4页。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4}因此,这种案例书名称往往带有cases and materials之类的字样。我国法律方法论教材编写则刚刚起步,还存在很多明显不足。
法律方法与法律过程的核心,涉及对各种司法意见进行阅读、分析与综合,涉及对立法进行解释。(二)美国 美国法律方法教材在20世纪上半期即已出现。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学者们更多的是讨论法律实践中的法律推理问题。法学方法论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更为常见。
在法律方法论教材体系问题中,还有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部门法方法论可否放在法律方法论教材中?一般而言,法律方法在各个部门法领域有诸多共性,但各个部门法法律方法也有各自的相应特点。首先,下文选取的当然是教材。
正名之时,应遵循如下三条原则:平顺易呼。前述英美法律方法教材的编写目的,也印证了这一点。这首先显示出学界就法律方法论教材体系在学理研究上的不足,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正如英美学者所言: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教材还包括其他重要资料。
{7}本书由 William N. Eskridge P. Frickey 在1994年校正编辑出版。Elizabeth Mertz, The language of law school: learning to ‘think like a lawyer, Oxford。
行政法则一般禁止类比,解释尺度介于刑、民法之间。研究生用教材则有舒国滢主编:《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在德国的法学教育中,案例研习(übung)也是一种重要的课程形式。大陆法系的教科书一般有个法条或者法典,所以在叙述的时候就以法典的叙述体系作为基础,但是内容也都是案例的。